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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保利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2-11-26 13:06:38 3583

摘要: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1、回售代码:1009152、回售简称: 保利回售4、回售登记期:2018年11月6日至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回售代码:100915

2、回售简称: 保利回售

4、回售登记期: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8日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12月11日

特别提示:

1、根据《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15保利01”发行第3年末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5保利01”,代码“136087”。

3、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

5、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3.40%,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6、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发行人将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披露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海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8、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9、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0、起息日:2015年12月11日。

11、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2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到期日:2020年12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12月11日。

13、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2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2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存续内前3年(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0日)票面利率为3.4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本公司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即2018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仍为3.4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5 回售简称:保利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8日。

3、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12月11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发行人将于2018年12月11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注销。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5保利01”,请“15保利01”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尹超、黄承琰

电话:020-89898833

传真:020-89898666-8831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忠江、王艳艳

电话:010-60833515、60833551

传真:010-60833504

3、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任意、王超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特此公告。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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